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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9-10 浏览次数:2126 发布人:安徽省旅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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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党委原书记柴永军贪污受贿问题。柴永军任淝河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新村建设、土地复垦、工程建设、人事安排等事宜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谯城区纪委研究决定,并报区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柴永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款等款项265.74万元,上缴财政,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王勇收受驾校教练贿赂问题。王勇利用负责驾校学员考试工作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驾校教练贿赂共计6.2万元,帮助驾校考试学员顺利通过科目三考试(即路考)。蚌埠市公安局研究决定,给予王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没收违法所得6.2万元,上缴国库。

 3.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党委原副书记付森林收受贿赂、贪污等问题。付森林任伍明镇、宁老庄镇党委副书记(专司计划生育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计生办公楼置换及建设等事宜中收受贿赂4.2万元,以虚开或多开计生宣传费用票据的方式贪污公款2.65万元。颍泉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给予付森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休宁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原校长江忠贤套取、截留助学金、私设“小金库”并挪用公款等问题。江忠贤任休宁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校长期间,滥用职权,套取国家助学金、农民创业培训基金,收取学生班费、水费和培训费等费用未入单位财政账户,违反规定私设多个“小金库”,资金总额达197万余元,并以发放职工福利等方式从中违规违纪支出65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0万元用于炒股,进行营利活动。休宁县纪委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江忠贤开除党籍处分;休宁县教育局研究决定,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休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5.无为县蜀山镇拾联村村干部骗取国家惠农资金问题。拾联村党总支部书记夏佑华、副书记周炜林、民兵营长夏恒玉及原拾联村党支部副书记周晓斌等人,以发放通讯费、考勤费和购买电动车补助等名义,侵吞骗取的惠农资金2.66万元并私分。其中,夏佑华、周炜林、夏恒玉分别侵吞0.572万元。无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夏佑华、周炜林、夏恒玉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2.66万元收缴国库。蜀山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夏佑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周炜林、周晓斌党内警告处分。

 6.岳西县天堂镇石桥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开明收受贿赂并伙同他人贪污私分征地补偿款问题。李开明任石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从事弃土场征地补偿工作中,伙同他人虚报并私分征地补偿款5.724万元,其中李开明个人分得1.5万元;利用村委会受城投公司委托管理弃土场职务之便,在弃土场管理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1万元。天堂镇党委研究决定,并报岳西县纪委批准,给予李开明开除党籍处分。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其个人贪污、受贿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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