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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再添“利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这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党的请示报告制度。
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本质上要求对党忠诚,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组织请示和报告情况,这也是党内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优良传统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四个服从”的具体体现。
党章中有多处对请示报告的要求予以明确,如,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等等。这些条款,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请示报告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优良传统。1923年12月,党中央在《中央通告》中就有关工作要求“各地方务须随时报告区委员会,各区会务须随时报告中局”。1928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所写的《井冈山的斗争》就是给党中央的报告,全面报告了当时根据地的情况,同时提出了要请示和解决的问题,成为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典范。
解放战争时期,请示报告制度正式确立。1948年1月,解放战争形势迅速发展,中央制定并发出毛泽东同志起草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同年9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意味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最终确定下来。如今,这份有多处修改痕迹的两页手写文献,仍珍藏在西柏坡纪念馆中。
请示报告制度确立后,党中央非常重视这项制度的落实。邓小平同志时任中原局书记,带领晋冀鲁豫野战军在大别山区刚站住脚,战斗环境紧张而艰险,但他严格执行了这一指示。从那时起直到1952年调中央工作,除特殊情况向中央申明原因外,他坚持约两个月向中央写一次书面报告。毛泽东同志曾表扬他说:“书记在前线亦是可以做报告的,邓小平同志在大别山那样紧张的环境亦做了几次很好的报告。”正是这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进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保证了政令军令畅通,为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向组织请示报告是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利于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但是,当前,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变着法儿把一件完整的需要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情,让组织程序空转;有的干部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有事找他颇费周折;有的干部把配偶子女都送到国外去了,根本没给组织上说一声……
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指出,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而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发现问题和查处的案例表明,一些人不愿意跟组织“交底”,目无组织、自由散漫,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
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的多部党内法规,均对贯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提出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三方面“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中强调,“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第四方面“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第九方面“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中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
对于请示报告内容,《准则》明确,党组织对“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新出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强调,领导干部要报告与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8项家事、6项家产情况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强化程序观念,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打招呼的必须打招呼,少些“迈过锅台上炕”的做法,向组织说真话道实情,勇于承担责任。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
不如实请示报告应受到严肃处理
近日,中央纪委通报了江苏省委原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湖南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张文雄等人的严重违纪问题,其中,就有“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条。据通报,天津市委原委员、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2010年离婚后,为掩人耳目、欺瞒组织,仍与前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前妻打着他的旗号搞权钱交易也听之任之。十八大以来,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
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就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就要严肃处理。《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党纪处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新出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规定,根据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请示报告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涉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大事。落实好请示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时刻牢记自己是组织的一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委(党组)既要加强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也要对党员干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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