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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3 浏览次数:4137 发布人:安徽省旅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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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组长,你这次谈话,跟我讲纪律谈规矩,真正是敲醒了我,不然我还认为只要自己不拿,发点纪念品什么的都不算事呢!”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广电传媒集团某下属国企负责人陈某来说,不久前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组长对他进行的谈话,不啻为他敲响了一记警钟。

今年6月,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违规发放纪念品等问题,经综合研判后,决定对陈某进行谈话。经过耐心细致的教育,陈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要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并举一反三,在单位开展深入的自查自纠。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对陈某进行谈话的做法,正是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的一个缩影。

7月3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这也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今年的重点工作时,明确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把纪律挺在前面,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列入今年的重点工作。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好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部署,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不断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68.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44.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4.6%,比去年上半年增长了8个百分点。数据的变化,体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强化日常监督、更加注重抓早抓小的工作理念。

山西省各级纪委监委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纠正,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上半年,全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34281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占67.5%。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18232件次,对函询了结线索,及时向被函询人反馈,既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开展谈话函询、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组织纪律作风监督检查……在浙江,这些大案要案之外的“平常事”,如今成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室的日常业务。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今年上半年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8095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占比为70.3%。

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这正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面对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数量激增的监察对象,各级纪委监委履行好监督这一首要职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以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云南省出台了《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加强对各类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情况、重点工作环节、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这四个方面开展监督。探索完善派驻纪检组、乡镇(街道)纪委的监察职能,不断延伸监督触角。

北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探索日常监督有效途径,综合运用参加党委(党组)会议、专项检查、开展问责、参加问题线索排查、派员参加巡视巡察和督促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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