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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业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出资人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公司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外借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隐匿、侵占、转移企业资产;或者同评估机构合伙作弊低价处置企业资产,或者高价收购其他企业、个人的资产;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七)擅自将企业股权、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或者转让;
(八)弄虚作假、谎报、虚报业绩,骗取奖励和荣誉;
(九)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十)违反规定决定公司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获取年薪规定之外的其它不合法的收入;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公司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它报酬;
(四)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私揽工程,非法牟利;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外包队伍私刻印章、提供资信证明或者在银行开户;
(五)违反招标规定,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方式规避招标;或者指使、授意参与招标人员向他人透露标底和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罚没收入、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七) 违反规定将企业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者其它公司谋取非法利益;
(八) 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业务渠道和其它资源为个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违反合同管理制度,不签订合同即预付工程款;或者超数量、超单价验工;或者进行明显高于合同价与市场价的物资设备采购;或者擅自改变合同和不履行合同;
(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直接指定、授意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一)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资助事项;
(十二)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权力,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坏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公司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退休或者退养后三年内,在未经组织许可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原任职公司下属单位分包工程;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员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员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司连续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本细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公司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职代会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上级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对经营班子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提出廉洁从业要求。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和离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细则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应在收受一个月内交本级党组织或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后交财务部门,作为收入进帐。贵重物品上交集团公司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个班子成员都要对照本细则各项规定认真检查,将自己执行的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一并填入党风建设责任制报告中,报省国资委纪委。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的领导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依据职责权限,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细则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领导人员(包括中层)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党员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组织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免职等。需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按管理权限办理;需要责令辞职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辞呈;本人拒不辞职的,按照程序对其予以免职。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领导人员(包括中层)违反本细则,依据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分、组织处理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的,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